河北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清河县恒仁大药房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当事人清河县恒仁大药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MA0849TEXC住所(住址)清河县王官庄镇二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葛成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清 市监处罚〔2023〕401号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河县恒仁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药房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葛成玉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案件事实清河县恒仁大药房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主要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其自然人身份。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款第三项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2023年10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告[2023]QX0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的。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处罚内容罚款105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地址:邢台市清河县渤海路3号,账号:1172801220000298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10月24日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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