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影片并签订联合投资合同,拍摄过程中投资方因资不抵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联合投资合同应如何处理?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案情2023年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甲公司负责拍摄制作,双方共同发行。影片应于2023年4月6日开机。乙分阶段支付投资款,自签约时支付20%,开机前3日支付30%,杀青前3日支付50%。甲如期开机。2023年5月2日,乙因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并发布公告,此时影片仅拍摄四分之一,乙尚有50%的投资款未付。
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应如何处理?
评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甲公司负责拍摄制作影片,乙负有出资义务,乙需在杀青前3日支付一半的投资款。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影片仅拍摄四分之一,甲未完成影片的拍摄,乙的尾款支付条件也未成就,并未支付剩余50%的投资款。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人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涉案合同签订于2023年2月5日,同年5月2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涉案合同成立于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因甲公司未完成拍摄,乙公司未支付投资款尾款,对于各自的义务,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对于涉案合同,应有如下的处理方式:**,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即2023年7月2日前,管理人未通知甲公司,即未通知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视为解除合同。
第二,发现法院公告后,甲公司主动联系管理人,催告管理人对涉案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管理人收到甲公司催告后三十日内未予回复,视为解除合同。第三,管理人通知甲公司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明确表示。
第四,管理人通知或经催告后通知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甲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但是,甲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若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选择解除合同。
综上,在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履行期间,投资方进入破产程序,合同的效力进入不确定状态,是否履行的决定权由破产管理人享有。另一方当事人应征询管理人的意见,如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同意提供担保,则该方当事人无权解除合同,合同效力得以继续。若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或者产生视同解除的效力,则合同解除,效力终止。进入破产程序后,除管理人无法提供担保外,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无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