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影片并签订联合投资合同,拍摄过程中投资方因资不抵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联合投资合同应如何处理?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2023年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甲公司负责拍摄制作,双方共同发行。影片应于2023年4月6日开机。乙分阶段支付投资款,自签约时支付20%,开机前3日支付30%,杀青前3日支付50%。甲如期开机。2023年5月2日,乙因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并发布公告,此时影片仅拍摄四分之一,乙尚有50%的投资款未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应如何处理?
评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甲公司负责拍摄制作影片,乙负有出资义务,乙需在杀青前3日支付一半的投资款。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影片仅拍摄四分之一,甲未完成影片的拍摄,乙的尾款支付条件也未成就,并未支付剩余50%的投资款。
**,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即2023年7月2日前,管理人未通知甲公司,即未通知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视为解除合同。
第三,管理人通知甲公司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明确表示。
第四,管理人通知或经催告后通知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甲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但是,甲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若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选择解除合同。